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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超市條碼存包柜內的提包遭竊 超市該承擔賠償責任嗎?
?11月28日,趙某到一家大型超市購物,在購物前將手提包存入超市的自動存包柜,購物完成后去取包卻發現存包柜空了,手提包不翼而飛。趙某的手提包內有價值五千余元的數碼相機一臺。趙某找到超市負責人,要求超市配合找回失竊的手提包。在與超市負責人溝通時,超市承認自動條碼存包柜的柜門鎖存在故障,無法正常上鎖。并且由于超市沒有在自動存包柜區域安裝監控,無法找到取包人。趙某認為自己的手提包遭竊,超市存在過錯,要求超市賠償損失。超市以“此項服務系免費”,且已在自動存包柜的顯眼位置寫明“物品丟失,超市概不負責”為由拒絕賠償。那么,超市應不應該賠償趙某呢?
本案中,超市為顧客提供免費存放包服務,故超市與趙某間系無償保管的關系。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钡谌倨呤臈l的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損毀、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北M管超市為趙某提供免費的存包服務是屬于無償保管,但其也應當承擔妥善保管的義務。超市的自動存包柜已損壞,超市未告知顧客這一情況,任由顧客將物品存放在無法正常上鎖的自動存包柜內,且超市未在自動存包柜區域安裝監控,亦沒有安排安保監管,顯然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趙某的手提包被盜,超市明顯存在重大過失,故其應當承擔對趙某的賠償責任。
至于超市聲稱其已在自動存包柜的顯眼位置標明“物品丟失,超市概不負責”標識,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庇捎谠撀暶飨党袉畏矫孀鞒龅拿獬悍截熑?,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條款,故該聲明的內容無效。超市應當承擔對趙某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