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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在超市自助寄存柜里的東西被偷,可以要求超市賠償嗎?
現如今,愈來愈多的超市商家供應自助存放柜效勞。得多進入超市的主顧為了利便,也喜好把本人隨身帶的物品存儲正里面,一方面這類存放柜根本是收費的,另一方面存放簡略利便快捷,合乎人們的生產需要。
然而,這種寄存柜并不是無風險的,不要以為超市會為你“買單”,法院會直接判你敗訴,下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李某去某超市購物時,將隨身攜帶的黑色皮包一只(內有在銀行剛領取的現金8000元以及銀行卡和身份證)和雨傘一把放到該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柜內,購物出來后,按密碼條提示輸入密碼后,發現柜內是空的,遂找超市的人員溝通,雙方交涉未果。李某便起訴超市。
李某認為,自助寄存柜是超市為吸引消費者到其店內購物,同時又要保證其店內貨物安全而設置的,這是因購物而派生出來的保管服務。本案雙方當事人形成的是保管合同關系?,F因被告某超市的過錯或者說未盡到管理責任,致使本人寄存的財產丟失,該超市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某超市認為,超市為方便消費者購物而向消費者無償提供了自助寄存柜,雙方就此柜的使用形成的無償借用合同關系。并且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柜是質量合格產品,超市也已將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明確告知給消費者,盡到了告知的法律義務?,F有證據只能證明原告使用過該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不能證明原告確實將自己的物品放入柜內,更不能證明原告所稱的物品是在該柜內丟失的,故該超市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br/>
本案中,被告超市提供的寄存柜印制著“操作步驟”和“寄包須知”。通過“寄包須知”中關于“本商場實行自助寄包,責任自負”、“現金及貴重物品不得寄存”的內容,超市已經盡到了經營者應盡的法定義務,并且可知超市已經把只愿將自助寄存柜提供給消費者使用,不愿對柜內寄存的物品承擔保管責任的意思明白表示給消費者。原告李某看到自助寄存柜上的明示后,選擇將貴重物品進行寄存的,說明其自愿承擔相應的風險,而且存儲在柜里的物品并沒有轉移給超市占有,該超市也沒有收到李某交付保管的物品,由此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他們之間不存在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保管物轉移占有的事實。因此,雙方當事人就使用自助寄存柜形成的不是保管合同關系,而是無償借用合同關系。
此外,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柜是符合質量要求的,不存在過失或商品瑕疵責任,因此,李某也無法以此為由要求超市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超市自助寄存柜越來越普遍,但大多其中的風險依然是由我們自己承擔的,以防萬一,貴重的物品最好隨身攜帶或交由人工保管。否則,你將因舉證不能而承擔敗訴的后果。所以選擇質量更好,品質更佳的存包柜,一定要找景遠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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